1954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將上述兩級建制中的行政村和鄉(xiāng)統(tǒng)稱為鄉(xiāng),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后,農民基本參加了合作社,高級社的區(qū)劃基本與行政村相吻合,行政村逐漸與合作社合并,形成了“政社合一”的村級組織。
1984年,民政部制定下發(fā)了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條例(草案)》,明確村委會是村黨支部領導下的村民組織。
1986年又以“海選”模式,民主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。
1987年,在總結一些地方實行村民自治的具體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(試行)》,將村民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。